北师大版二年级上册语文教案《丁丁冬冬学识字(二)2》教学设计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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绝密★启用前贵港市2023届普通高中毕业班12月模拟考试语文(考试时间:150分钟满分:150分)注意:1.请把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,否则答题无效。2.答卷前,考生务必将密封线内的项目填写清楚,密封线内不要答题。3.选择题,请用2B铅笔,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选项的信息,点涂黑。非选择题,请用0.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。一、现代文阅读(36分)(一)论述类文本阅读(本题共3小题,9分)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1~3题。秦律令中是否有对诸子百家思想的融汇和吸收,学界看法不一。传统认为秦“纯任法术”,与儒家的礼治相互对立。但越来越多的材料证明,秦代不但不反对礼治,而且将“礼”的内容纳入“法”的制度框架之内,在“一断于法”的同时,实质上是将诸家思想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,并通过法的强制力贯彻实施,进而实现秦王朝的治理。众所周知,秦代施行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政策,法家认为想要实现查赏、查刑、壶教,进而查民于“农战”,法家之“法”是实现这一路径的关键。在法家看来,“法”应作为一切事物的客观准则,是天下之公器。凡“事皆决于法”,那么民间的异俗、异施自然会获得治理。这正是后来韩非提出“以法为教”的理论逻辑。睡虎地秦简《语书》中说:“凡法律令者,以教导民,去其淫僻,除其恶俗,而使之之于为善也。”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中规定,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,在旁的人若不加援救,以罚款论处。因此,在秦律看来,见义勇为是法定的义务,秦律强制人完成这样的义务,说明秦代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道义,“以法为教”附带有法律的强制力。秦代统治者认为“父慈子孝,政之本也”,要求官吏“除害兴利,慈爱万姓”。这表明秦代对于“礼教”“孝道”等封建伦理的重视,而且,这些思想主张也在秦律中得到落实,如岳麓秦简《徭律》规定,寡子单独与年老的父母居住,当需要承担徭役时,可免去服役。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规定,老人控告子女不孝要立即拘捕子女,不必经历三次还覆的过程。而除了“公室告”(即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罪行的控告)外,子女告父母法律一律不接受,而且要治告者之罪。说明秦律对于雏护家族伦理的高度重视。今湖南出土的秦简说:农忙时,尽量不要征发百姓,官吏征发百姓“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”,则据相应的律令论处。岳麓秦简《徭律》规定:农忙季节征发徭役,优先征发富有贤人,农闲时期则优先贫者。这与墨家的“节用”思想相一致。秦代对忠孝、慈爱的个人与家庭,每年将其人选上报,予以表彰或擢用,这些在以往的传世文献中几乎是看不到的。可见,秦法并没有将儒墨诸家学说置于与法家一种绝对的对立面,其所排斥的只是儒墨诸家学说想要实现治理的方法和手段。在法家看来,“法”是第一位的,是一切行为规范的准则。秦法只需严密,做到“事皆决于法”,国家自然会获得治理。然而,通过“以法为教”,法家虽然整合各家思想,将其纳入到法律制度中,进而导民向善,并迅速实现治理,《史记》在描述变法后的秦国时说: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。”但问题在于,通过法律的强制来执行礼义道德或价值观等,实质上“严而少恩”,与纯粹的儒家思想仍有本质差异。因此,荀子观秦政,说:“粹而王,驳而霸,无一焉而亡。此亦秦之所短也。”意思是说,秦政不能纯用儒术,而是杂用儒法,虽然能够称霸,但与王道相去甚远,这是秦国的不足之处语文试题第1页(共8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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